【继承系列】从一份1969年的离婚判决寻找继承人,道阻且长
(一)
四个月前,当事人孙姐找到我。孙姐说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要继承,可是公证处没法处理让她去法院。我饶有兴致的听着,她父亲和前妻有过一个孩子,前妻和女儿很早就到香港去了。如果不是从她父亲遗物中翻出一份1969年的离婚判决,她根本不知道这个孩子的存在,从来也没听父亲提起过。
我对着孙姐提供的父亲1969年的离婚判决端详许久,真是一份年代久远的判决,当时的审判组织还是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标题上居然还印有“毛泽东语录 为人民服务”字样。
判决书记载她父亲和前妻结婚、孩子出生和前妻携子赴港等事实经过,但皆是寥寥数语,言简意赅。而且起诉时前妻已定居香港,七年未回,更是没有到庭。判决书中关于前妻的信息很模糊,只有姓名、年龄、祖籍和在香港的住址(地址现已不存在),关于孩子的信息更是无几。
(二)
早在1962年,被继承人前妻带着仅八个月大的孩子去往香港和父母团聚后再没有回到大陆,被继承人与他们早已失去联系。据推测,他们现在很可能已经是香港公民,也有可能已经移民国外了。即使前妻的孩子从来没有赡养过被继承人一天,按照法律规定,他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只有找到他的身份信息,法院才能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案件。
现在困扰我们很久的问题是:在那个距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年代,没有身份证号码,资料不全,如何才能找到关于那孩子的一星半点信息呢?
(三)
首先,我从被继承人1969年的离婚判决入手。虽然那时的审判组织现在早已不复存在,但档案肯定是存在的。我找到接管该审判组织档案的现杭州某区法院,向他们调取该判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一个暴击来了,虽然在法院档案室的电子系统中查到了当年的案卷资料,但案卷里一共就四份文件,一份起诉书、谈话记录、判决书和送达回证。无论如何都不敢相信:案卷里居然没有结婚证和出生证明。无奈我们只能从被继承人手写的起诉书中推断出我们需要的线索,然后再通过有关部门去查证,这给后面调查增加了很多难度和不确定性。
(四)
我从被继承人去世前户籍地址查起,查到他从杭州迁往上海,更早是从广州迁往杭州。按道理,孩子出生应该会上户口,但是在被继承人户籍地址始终没有出现过那个孩子的记录,我的希望再次落空了。
根据判决书,被继承人和前妻结婚登记、孩子出生都在广州。因此,我只好从找到前妻身份信息入手。关于前妻,当事人方面几乎没什么了解,无法提供有用信息。
我别无他法,只能通过法院调查令查询被继承人和前妻的结婚登记档案以期得到前妻在国内的户籍信息,然后通过这个信息查到孩子在国内的户籍信息。但是紧接着又一个暴击来了,广州市某区档案馆因为资料缺失居然没有1961年的婚姻登记档案!这令我大跌眼镜,线索断了。
后来,我通过广州律师尝试调取被继承人前妻当年申请前往香港的出入境记录,又遇到没有前妻具体信息查询不到的情况。出入境方面表示存在前妻偷渡的可能性,这又给我们的调查蒙上了一层灰色阴影。
三个多月以来,几乎是想尽一切办法,尝试了所有努力,但是结果并不理想,且调查停滞,步履维艰。应付法院施加的无形压力,永远是充满埋怨、冷漠和生硬的态度,好像是在责怪你,为什么要把这个案子送进来。可是如果不通过法院调查,仅仅凭借当事人和律师是根本无法做到去有关部门调查的,因为没有权限。
(五)
如果所有继承人信息齐全,这原本将是一个简单案件。但事与愿违,本案有太多遗憾,被继承人与前妻共同生活仅一年多,被继承人和前妻孩子的缘分更浅,只有八个月,这是遗憾之一;被继承人相信香港始终会回归,他等到香港回归时去找前妻和孩子早已人去楼空,这是遗憾之二;被继承人直到耄耋之年,都没有将前妻和孩子这件事交代清楚,更没有立下遗嘱,徒留一堆问题有待解决,这是遗憾之三。
回归主题,本案教我们正视订立遗嘱的前瞻性和必要性。在我遇到很多案件,往往很多遗憾产生都是因为被继承人没有做好提前安排,没有订立遗嘱,对家庭关系复杂、多子女家庭尤其如此。不提前安排的后果是被继承人意愿得不到践行,更有甚者,存在被继承人遗产无法处理变现的可能性。
提前安排、交代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纠纷和问题,比如订立一份遗嘱,内容包括遗产、继承人、遗产分配方式等,遗产中存款明确到银行卡号和密码、房产明确到房屋坐落、继承人明确到姓名、关系、身份证号码。
我始终相信,一个人出生、存在、死亡都是有迹可循,不会是悄声无息的。只要去找,不论多久,总是能够找到的。
但愿本文还有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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